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9民初1035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经商,住安福县。
被告:江西腾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经四路泰洋花园D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5675296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经商,住安福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腾飞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