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财保721号
申请人重庆翰林万邦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742033。
法定代表人魏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克奎,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永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358531351。
法定代表人肖峰。
被申请人永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开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599988683Q。
法定代表人吴乐天。
被申请人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都江新城滨江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MA62606J65。
法定代表人肖峰。
被申请人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遂宁市开善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16035X0。
法定代表人肖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翰林万邦地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永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永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永逸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翰林万邦地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了(2020)渝0103执保468号执行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19)渝0103民初17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翰林万邦地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申请人重庆翰林万邦地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翰林万邦地毯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楠
书 记 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