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金荣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永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侯民初字第5884号
原告成都金荣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万丽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刚,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永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金荣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永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金荣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荣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金荣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永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成都金荣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于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