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1159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代理人马**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淼,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郑州市创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九号永和国际24楼24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意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8号世博大厦19层。
负责人:**坤。
原告***诉被告***、郑州市创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中意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荣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