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2707号
原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5323568F。
法定代表人:覃泽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慧,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喜群,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65564608。
法定代表人:傅小平,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