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0574号
原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5323568F。
法定代表人:覃泽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慧,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禹婷
书 记 员  朱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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