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9012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唐清明,男,汉族,1940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漆瑞琴,女,汉族,1947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唐清明,男,汉族,1940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女,汉族,1989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吉,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1742886527。
负责人:付晓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祥,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婷菊,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发展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杨林社区大道东南部转盘瑞达机械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1MB1186249N。
法定代表人:李祖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潇潇,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杨林社区园区大道东南部转盘瑞达机械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5323568F。
法定代表人:粟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慧,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君君(实习),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清明、漆瑞琴、**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发展中心、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清明、漆瑞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唐清明、漆瑞琴、**承担。
审判员 唐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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