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旭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8349号
原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5323568F。
法定代表人:粟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旭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石路14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7296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旭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德感工业园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璐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