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与***、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吉0102执恢44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2)吉长国立证字第37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554687.8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2012)长南法民执字第402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吉林省长春市国立公证处(2012)吉长国立证字第3720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国立公证处(2012)吉长国立证字第372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2)长南法民执字第402号案件、(2020)吉0102执恢44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