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吉0102民初6581号
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与被告***、***、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音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佳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到庭参加诉讼。***、***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银行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与佳音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现***、***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侵犯了吉林银行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吉林银行合法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保护。佳音公司为***、***向吉林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因吉林银行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在2016年10月11日前要求佳音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佳音公司已经依法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与***为夫妻关系(2007年1月19日结婚登记)。2011年10月12日,***(借款人)与吉林银行(贷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种类为个人工程机械按揭借款;借款金额为67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借款利率为8.645%(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且在本合同签订日适用的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若***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以借款利率为基础上浮50%;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贷款到期日(含当日)前按照借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合同签订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上述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的合同借款利率自人民银行确定的调整日次年1月1日起,按照当时的基准利率浮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吉林银行在贷款人处加盖公章;***、***在借款人及借款人配偶处签名。同日,***(抵押人)与吉林银行(抵押权人)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约定:***以现代ROMEX挖掘机(产品型号:R225LC-9T;发动机编号:73152170)一台为吉林银行的债权设立抵押担保。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违约而给吉林银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吉林银行在抵押权人处加盖公章;***、***在抵押人及财产共有人处签名。同日,佳音公司(保证人)与吉林银行(债权人)签订《个人借款保证合同》,约定:为担保以上债务的履行,佳音公司愿意向吉林银行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吉林银行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佳音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吉林银行要求佳音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权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吉林银行在债权人处加盖公章;佳音公司在保证人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同日,吉林银行、***、佳音公司共同在吉林省长春市国立公证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抵押登记证明书》。2011年10月25日,吉林银行向***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借款67万元。 截止至2020年11月27日,***尚欠吉林银行贷款本金20906.82元、利息12538.66元、复利93.48元。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支行剩余贷款本金20906.82元和截止至2020年11月27日止的利息12538.66元、复利93.48元,共计33538.96元; 二、驳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卫国
书记员 朱镁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