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执恢27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737722元(含执行费294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常万海
审判员 鲁雪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许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