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丙七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满族,1962年4月27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常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常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鹏 审判员 韩 昊 审判员 原 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