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02执恢4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34512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2014)南执字第977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执字第97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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