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02执恢40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101437.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42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