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何音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执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丙七街。
法定代表人何音,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音,女,满族,1962年4月27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何音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常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2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限制被执行人单位法人何音高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何音名下位于经开区龙腾苑,证号4060139685,丘地号5-78/35-1(101),面积147.49平方米房产,证号4060139686,丘地号5-78/35-1(102),面积138.94平方米房产,位于南关区东南湖大路88号鸿城小区73号楼,证号2060190158,丘地号3-64/654-57(101),面积237.66平方米房产,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应在查封到期日2021年10月9日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6、我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鹏
审判员*洋
审判员*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