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0774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长虹
人民陪审员郑蕾
人民陪审员张微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