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焱邦锅炉工业有限公司

赤峰联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赤峰焱邦锅炉工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02财保302号
申请人:赤峰联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申请人:赤峰焱邦锅炉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赤峰联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焱邦锅炉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联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贺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