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休斯机械有限公司

涿州休斯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旋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681执保104号

申请人涿州休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旋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冀0681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涿州休斯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申请人哈尔滨旋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2021)冀0681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部分保全完毕,申请人涿州休斯机械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部分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1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