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681执恢5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涿州休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昱达**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冀0681民初38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昱达**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涿州休斯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7)冀0681民初3819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涿州休斯机械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7)冀0681民初3819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