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休斯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新乡市书强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涿州休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涿执字第507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书强起重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涿州休斯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书强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涿州休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4)保民四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保民四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0一四年八月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