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02执19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衡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顺平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号**幢。
法定代表人:郝玉柱,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已扣划被执行名下财产1967853.6元,申请执行人收到该款并已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及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民终14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审判员 赵 健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