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恢209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顺平街589号,联系方式133158531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鹊山精煤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鹊儿山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鹊山精煤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4160.68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大同鹊山精煤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354160.68元的财产(利息以计算至2017年6月29日,以后另计)。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大同鹊山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