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恢2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顺平街5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鹊山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鹊儿山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申请大同鹊山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衡水宝力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17-4-5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1710.23元,截止2017年6月29日被执行人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85000元、利息97769.91元、诉讼费4171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5810元,现双方当事人以320000元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