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范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魁,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泳,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岩,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雨萍
审判员 王忠旭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佳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