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华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92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华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5777号。
法定代表人曹敬武,经理。
申请执行人公主岭市华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经查,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2执3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孟 珍
审 判 员  刘世平
代理审判员  李 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曲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