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长某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2执61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民终9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收取执行费1519.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完毕申请书。 本院认为(2023)吉0192执61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3)吉0192执61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