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长某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2执46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吉01民终10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置备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的五个年度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供申请执行人查阅及复制。2.置备2017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的五个年度的公司会计账簿供申请执行人查阅。3.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3600元、调档费600元,并承担执行费。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提供上述材料供申请执行人查阅、复制。同时,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00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435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执行完毕申请书。 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吉01民终10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吉01民终10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