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长某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2执保66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长***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长***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民终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保全,冻结被保全人长***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在华夏银行账户内存款4400.00元(实际冻结44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8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3)吉0192执保665号执行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