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2执保679号
申请保全人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长***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长***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保全,冻结被保全人长***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在华夏银行账户内存款109487.00元(实际冻结109487.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8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3)吉0192执保679号执行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