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双龙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长某某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03民初5207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25892974X,住台州市黄岩区茅畲乡茅畲洋村下横23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长***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85943227T。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577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以下简称通达厂)与被告长***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9134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通达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双龙公司曾陆续向原告通达厂购买阀门。2016年5月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1344.5元,并出具对账函一份。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款项9134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91344.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