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3752号
申请执行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2922020N。
法定代表人:潘祥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宁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3078532T。
法定代表人:李华,执行董事。
******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件(2019)皖0202民初8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0987.72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115元。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19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执行材料,未送到公告送达执行材料;
2、2019年11月11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
3、2019年12月6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利××家园××#楼××、××、××、××室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4、2019年12月1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6、2019年12月13日约谈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80987.72元,未执行到位80987.72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约谈申请人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劲松
执行员 孙 军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