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林楼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森林楼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37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2922020N,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903。

法定代表人:潘祥武。

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3078532T,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宁路93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

本院在执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9)皖0202民初8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劲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丁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