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执恢207号
申请执行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2922020N。
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芜宁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3078532T。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