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龙鸣建筑有限公司

***与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市龙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23民初1986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代理人:***、秦浩,江苏周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宣城市龙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桥街道办事处双溪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城聚龙苑。
被告:灵璧县共济扶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政务中心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市龙鸣建筑有限公司、**、灵璧县共济扶贫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刘雪梅
人民陪审员朱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
书记员吴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