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6257号之一
原告:宣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桥街道办事处双溪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8984698T(2-4)。
法定代表人:高龙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卉,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6362565N。
法定代表人:王员根。
原告宣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宣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建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913.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13.94元(原告起诉时已预交),由原告宣城市**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社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