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802民初2551号
原告:宣城市龙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竹塘路28号3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8984698T。
法定代表人:高龙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卉,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世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8936号1号楼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C8H3F53。
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该公司经理。
原告宣城市龙鸣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鸣公司”)与被告山东世丰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世丰公司立即支付欠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世丰公司支付龙鸣公司律师费3万元;3.世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初,世丰公司以其承接了雄安地上物拆除移除项目,可分包部分劳务给龙鸣公司施工为由,与龙鸣公司协商签订《雄安地上物拆除移除项目联合施工合同》,并要求龙鸣公司支付了保证金100万元。后世丰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21年7月16日,世丰公司向龙鸣公司出具欠条,承诺于2021年7月23日前退还龙鸣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如未能按期退还保证金,龙鸣公司有权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并要求世丰公司承担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因世丰公司未还款,龙鸣公司委托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并支付律师费3万元。
世丰公司未答辩。
龙鸣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公示信息、收据、转账凭证和欠条、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世丰公司未到庭举证、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龙鸣公司所举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龙鸣公司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龙鸣公司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世丰公司银行存款11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执行中实际冻结金额为223034.83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世丰公司以分包劳务给龙鸣公司施工为由收取了龙鸣公司100万元保证金,此后出具欠条承诺退还该保证金,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世丰公司未按约定付款,现龙鸣公司要求世丰公司给付该欠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30000元的请求,符合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欠条上载明的世丰公司承诺还款日期为2021年7月23日,故逾期之日即2021年7月24日。本院对龙鸣公司的利息诉请,仅在自2021年7月24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世丰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宣城市龙鸣建筑有限公司欠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24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30000元;
二、驳回宣城市龙鸣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70元,由山东世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娟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栋栋
书 记 员 黄 欢
附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