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稿
(2023)皖1802民初3354号
原告:**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竹塘路28号3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898469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嗯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市宣州区***经二路与***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8NEYK25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原告**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嗯哼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市**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嗯哼食品有限公司、***住址,现无法送达诉讼材料。诉讼中,原告**市**建筑有限公司不能继续提供被告**嗯哼食品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嗯哼食品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市**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70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