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02财保70号
申请人:**,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州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宣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竹塘路28号3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898469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宣城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宣城市**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宣城市**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