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财保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宣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
城市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竹塘路28号3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898469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与宣城市**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宣城市**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2023)皖1802财保70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宣城市**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万元。现宣城市**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称其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支行账号为1317********上的银行存款已足额,请求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提供银行流水予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宣城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支行1317××××4241账户外其余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