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02财保121号
申请人:宣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竹塘路28号3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898469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花路128号1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92182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宣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宣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