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复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1186号
原告: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盖龙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秋红。
被告:上海复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姜锋。
原告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复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杨馥宇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青青
书 记 员  汤菁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