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6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西太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邢建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科技街**北美晶域蓝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永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21日生效的(2017)晋0106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太原市****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二十九万五千七百四十七元四角五分(货款二百零一万三千五百四十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十四万九千一百二十五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万一千七百三十元、执行费二万二千七百五十三元、扣除已支付一万一千四百元零五角五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 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