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兰立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太原市兰立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34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振兴街11号五峰国际23、24层晋浙公司众创空间第0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太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郑瑞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浩,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原市****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原市****设备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电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当追加山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应当查明山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两次诉讼获得的赔偿与其损失的情况。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太原市****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国虎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武 涛
二O二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陶一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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