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7民初1251号
原告:***豪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车站路**,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7575343768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毛垟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毛垟乡毛垟村府前街**组织机构代码:11332529754937123L。
法定代表人:***,任乡长职务。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豪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景宁畲族自治县毛垟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豪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15元,减半收取4907.50元,由原告***豪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娟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