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7民初405号
原告:**亿发水泥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7MA2FYU54Y,住所地浙江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周湖村汤湾4号。
经营者:***,男,1977年7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畲族自治县。
被告:**君豪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5753437683,住所地浙江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车站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畲族自治县。
原告**亿发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君豪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亿发水泥制品厂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发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计383元,由原告**亿发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