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2775号
原告: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泰山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31068398。
法定代表人:孙大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明鹏,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13号2401房自编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2033877J。
法定代表人:林春龙,总经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69922K。
法定代表人:冯钧,总经理。
第三人:汨罗市启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汨罗镇镇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593279456W。
原告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汨罗市启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74元,由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冠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