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7889号
申请人:贵阳乌当昌鸿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上寨村沙坡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WM6GT17X8P。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60906660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珠海市洪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原珠海市潜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白藤七路********会信用代码91440400668212249C。
法定代表人:左银福,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阳乌当昌鸿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洪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10811.8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洪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0811.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