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5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D9组团D9-2栋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60906660D。
法定代表人:简泽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训智,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锋,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9105。
法定代表人:吴开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骏,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阳县慧丰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千工堰还房小区C栋1单元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067742682Y。
法定代表人:郑义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明猛,公司员工。
上诉人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绥阳县慧丰旅游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3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3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485.4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晓波
审 判 员 梁华勇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小燕
书 记 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