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鑫石立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3126号
原告:贵州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新区保健路7#综合楼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806925592。
法定代表人:王凡莉,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高洛新区者楼镇平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GKKQHOH。
法定代表人:刘永雷,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D9组团D9-2栋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6090666OD。
法定代表人:简泽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菊,女,1994年2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系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址:贵州省织金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册亨县利优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册亨县纳福街道纳福大道客运西站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34704052XN。
法定代表人:阳安能,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丹,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册亨县利优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需核对工程款支付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王建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双泽
书 记 员 韦正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