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02民初648号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育新路物资公司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贺永座,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杨春,贵州胜纳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团******。
法定代表人:简泽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菊,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10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杨春,***同时作为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尾款:449132.36元,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88160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并要求以449132.36元为基数按照总工程款未付部分的千分之二每天计算滞纳金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7日,被告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亚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将太升国际二期项目裙楼扶梯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施工范围、合同标的及价款、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相关全部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购买施工材料、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2020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一条:案涉工程现场实际施工量35台,安装已约26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单价400元,合计金额为104万。第二条暂按2600平方米计算,原告已完成合同规定工程量,甲方腾亚公司尚欠原告28.2万元为支付。第三条若甲方腾亚公司2020年8月30日前未支付款项至80%,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总工程款未付部分的千分之二每天计算,滞纳金起算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为止。原告实际施工35台,共计2872.89平方米,实际工程款总金额为:1149132.36元。截止到起诉前,原告收到被告腾亚公司和被告***支付的工程款:70万元。被告***系太升国际二期项目裙楼扶梯装饰工程的项目实际负责人,工程款同时由腾亚公司和***分别向原告支付。综上,原、被告就工程尾款支付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春节将至原告也面临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巨大付款压力,因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如前诉请。审理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尾款:459132.36元,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88160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并要求以459132.36元为基数按照总工程款未付部分的千分之二每天计算滞纳金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为止。
被告***、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起诉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尾款459132.36元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不应支付上述款项。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20年5月17日签订《太升国际二期项目裙楼扶梯装饰工程合同》后,答辩人均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向被答辩人进行付款,直至2020年11月26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共支付工程款69万元。2.按照双方签订的《太升国际二期项目裙楼扶梯装饰工程》中第九条9.12条款约定:“乙方工程质量验收须一次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标准,乙方无条件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并验收合格,若乙方整改2次仍未验收合格,甲方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产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全额扣除,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及《补充协议》第2条汇总约定被答辩人应在2020年8月29日前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扶梯装饰工程量。对于涉案的工程被答辩人超期交付,且部分工程质量经发包方验收不合格,为此答辩人多次要求其进行工程整改,被答辩人均未按合同履行整改义务,后答辩人无奈另请工人进行整改,整改费用为4850元,依据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被答辩人工程质量不合格及未及时进行整改,属于被答辩人根本性违约,导致答辩人产生的整改费用及违约金应由被答辩人承担。3.答辩人认为不应该支付被答辩人诉求的工程款,由于该工程被答辩人未与答辩人进行工程结算,对工程量无法计算,故答辩人请求法院指定第三方对该工程量、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估确认,在评估报告出具后,按照报告上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时也应扣除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支付的工程款、被答辩人延期交付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等费用后剩余部分才支付。二、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要求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88160元,滞纳金是国家机关征收的费用,故答辩人不应支付。造成违约行为是被答辩人而并非答辩人,故对该费用答辩人不应该支付,且滞纳金是国家机关有权收取的,所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滞纳金一说,即便本案中的滞纳金属于违约金,被答辩人要求的滞纳金以每天千分之二计算明显过过高,也超出了法律规定,故答辩人不应该支付该费用。综上,由于被答辩人延期交付工程,且工程质量不合格,对不合格的工程也未及时整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工程整改费4850元、违约金85060元(以工程总价850600元为基数,按10%计算)、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罚款500元,以上共计90410元;2.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7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太升国际二期项目裙楼扶梯装饰工程》,合同约定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太升国际二期项目裙楼扶梯装饰工程分包给反诉被告,并对工程施工范围、质量保修及技术服务、施工及验收标准、合同标的计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工程二十几变更及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进场施工,反诉原告均按照合同约定已向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自2020年6月2日至2020年11月26日支付工程款共计69万元。工程施工后,由于工期紧,任务中,建设出资方贵州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烈要求反诉原告在2020年8月29日以前完成太升国际二期项目裙楼富装饰工程的所有工程量,故2020年8月18日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与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经协商后签订了《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第2条中约定反诉被告在2020年8月29日前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扶梯装饰工程量,并在协议的第3项中约定了未支付工程款的滞纳金,滞纳金按总工程款未支付部分的千分之二每天计算。上述协议签订后,反诉被告并未按约履行,并未在约定的2020年8月29日前完成所有的工程量,反诉被告将工程拖延至2020年9月5日才将工程交付反诉原告,且该工程有部分经验收不合格,导致反诉原告被建设方进行相关的处罚。在施工过程中,反诉原告多次要求反诉被告对不合格的工程部分进行整改,但反诉被告均未做出相应的整改,反诉原告无奈只有另请工人对不合格的工程部分进行了整改,共支付人工费用485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太升国际二期项目裙楼扶梯装饰工程》中第九条9.12条款中:“乙方工程质量验收须一次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标准,乙方无条件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并验收合格,若乙方整改2次仍未验收合格,甲方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产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全额扣除,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故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承担整改费、违约金等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共计90410元。
反诉被告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辩称:1、我方按照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于2020年9月3日对35部电扶梯安装工程全部安装完毕,2020年9月4日向反诉原告书面申请进行竣工验收;2、2020年9月30日反诉原告提供给建设单位的扶梯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报验申请表载明验收合格,符合要求;3、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工程完工后7个工作日进行验收,7个工作日未进行验收视为工程合格;4、施工现场并非封闭场所,存在交叉作业穿插施工情形,我方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反诉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我方认为提出的整改问题不是我方施工所致,而是完工后没有进行验收成品保护不到位导致的原因;5、反诉原告单位施工现场是由现场管理人和甲方监理,整个施工过程中反诉原告都没有提出要求整改,在工程完工后我方要求付款时反诉原告才说有质量问题,综上我方认为电扶梯安装建设单位已经验收合格,我方不应再承担整改费用,也不应承担两次整改的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20年5月17日,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太升国际二期项目裙楼扶梯装饰工程转包给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前述合同主要约定:第二条工程范围项2.1承包范围为按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要求和经甲方确认后的图纸,对太升国际二期项目裙楼扶梯进行装饰装潢(共计31台,暂定1200平方米);2.2承包内容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提交、材料采购、制作、运输、拼装、现场安装、检测、验收、距离扶梯5米以内的电源接驳(不包含高空作业及开槽、开孔等)及质保期维护工作等;2.3承包方式为按合同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损害赔偿。第三条质量保修及技术服务3.1全部合同范围内扶梯装饰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工保修期为1年;3.2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需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若在使用过程中有故障投诉,乙方需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修缮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物业管理公司备案;3.3乙方在本工程所使用材料必须达到乙方报价单内所报的规格、标准及甲方定板、定样的标准。第四条施工及验收标准4.1本合同施工标准以乙方出具并经甲方签字认可的施工图为准;4.2乙方承诺本合同中扶梯装饰效果达到汇金星力城扶梯装饰效果,否则乙方无条件整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合同标的及价款约定合同总价暂定为48万元,以上税率按9%执行,本合同所有面积的计算方式:以现场施工图纸或现场实际测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由指定签收人签字生效;本合同价格中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要求的全部费用,包括与工程施工相关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管理费用、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及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费用(如材料设备涨价等)、赶工费用等,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进行任何调整;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该价已考虑了现场条件、市场因素、政策调整、停水停电因素、承包范围、材料损耗、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环境保护、文明工地措施及标准等各种因素;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产生的费用增加以签证的形式办理,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测绘施工图前支付5000元;根据甲方工程进度安排,定金20%即96096元,乙方骨架材料(40%)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钢材款3万元;骨架安装完成支付乙方3万元;铝板第一批次(总量40%)到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所到铝板款10万元,第二批次到场后(第一批次安装完成至少80%工程量)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12万元。板材总分两批次达到现场全部扶梯装饰工程完成,经甲方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结算,按照结算工程量扣除每平方米10元质保金,竣工资料移交给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扣除质保金后的尾款;质保金为结算量每平方米10元计,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达到1年后如对施工质量没有异议,则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保金给乙方。在保修期中,乙方承诺对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否则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在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第七条工期约定合同工期为35天,从甲方确定乙方施工图纸及样板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间,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工程滞后、窝工等,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第九条违约责任9.12约定乙方工程质量验收须一次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标准,乙方无条件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并验收合格,若乙方整改2次仍未验收合格,甲方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产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全额扣除,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9.13若乙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文明生产义务,每发生一次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若因此发生事故后乙方未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处理完结,逾期按日支付违约金500元,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同时甲方可自行核定应付给受害方的赔偿款金额并予以支付,乙方同意甲方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划前述违约金、赔偿金、代付赔偿款。该合同同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由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陆昱豪进行签字确认。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根据合同约定陆续支付进度款。2020年8月18日,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乙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主要约定:1.根据原合同第二条工程范围:对太升国际二期项目裙楼扶梯进行装饰装潢,共计31台,暂定1200平方米。现根据现场实际施工量共计35台安装已约26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单价为400元,合计金额为104万元。2.乙方在2020年8月29日前完成甲方规定的扶梯装饰工程量,甲方承诺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到总工程款的80%。暂按2600平方米计算,乙方已完成原合同规定工程量,甲方尚欠乙方282000元未支付。除35台扶梯外若后期工程有增加,超出部分的金额按照实际计算,但超出部分未完工不等同乙方工程未完工。3.若甲方在2020年8月30日前未支付款项到80%(暂欠乙方282000元未支付),甲方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总工程款未支付部分的千分之二每天计算,滞纳金起始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为止。4.工程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若7个工作日未完成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马上整改,7个工作日内重新验收,验收时间以此类推)。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7.5%给乙方,若逾期未支付,仍按照以上滞纳金条款履行,直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为止。5.工程的保修期按照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6.本补充协议双方盖章后生效,与前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与原合同不符之处以此协议为准。
2020年9月3日,案涉扶梯装饰工程完工。2020年9月4日,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向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验收。2020年9月24日,案涉扶梯装饰工程经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业主方验收,同年9月30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验收报验申请表上签署“符合规范要求,验收合格”。2020年10月25日,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现场施工的人员在该报告上签署意见,内容为:已整改完成等待验收,如验收时出现基建问题及时整改再次验收。2020年11月26日,***通过微信告知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永座因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在现场施工人员未带安全帽导致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罚款500元,贺永座表示由己方承担。2020年11月29日,***通过微信告知贺永座扶梯验收安排在下周二下午2点,贺永座同意派人到场。2020年12月1日,案涉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向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就“1、5#中庭4#楼一层上二层处扶梯侧面装饰铝板未规定牢靠起拱;2、2、3、5#中庭扶梯装饰铝板存在打胶不到位现象;3、3#中庭负四层扶梯侧面装饰铝板未固定牢靠;4、2、3、5#中庭扶梯底部筒灯电源未接通”问题严格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及时整改完善,并书面回复监理机构复查。2020年12月1日起,***通过微信催促贺永座派人到工地现场配合建设方验收及认量,贺永座回复称别的工地太忙,并称当时做完已告知***抓紧验收,耽误久了己方没有时间等,并催要进度款。***则回复还没有整改完怎么要款,让贺永座抓紧喊人整改,把量认了。贺永座则称来料时已有清单,***表示未见过清单,双方商谈未果。2020年12月23日,经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为合格。2020年12月24日,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致函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内容为:现太升龙洞堡商务港(太升国际)项目二期裙楼扶梯装饰工程验收已接近尾声,望贵司积极配合我司和贵州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扶梯装饰整改及认量工作,如贵司不配合我司完成太升龙洞堡商务港(太升国际)项目二期裙楼扶梯装饰工程的整改及认量工作,我司将自行组织人员和贵州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认量工作,贵司将无条件对此次认量工作进行确认,以此作为结算的最终工程量:相关整改费用从贵司工程款中扣除。(我司和贵州太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认量的结果为2126.5平方米)。诉讼中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提交一份经手人为“陈超”的收款收据,载明收到腾亚公司***交来太升扶梯项目款(备注:扶梯整改费用)4850元。
审理中,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案涉扶梯装饰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因案涉扶梯装饰工程已经工程监理和业主方验收合格,本院对工程质量的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关于案涉工程量经本院三次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因根据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本合同所有面积的计算方式:以现场施工图纸或现场实际测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由指定签收人签字生效”,而原告不能提交经被告签字确认的现场施工图纸双方均未能提供可供鉴定的现场施工图纸,故鉴定机构均以经现场勘验超出鉴定机构技术条件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为由退还所有鉴定材料。
另,诉讼中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认可收到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包含定金在内)共计有695000元。其中部分款项为***通过微信陆续支付给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贺永座,具体为:2020年8月27日3万元、2020年9月28日1万元、2020年9月29日1万元、2020年9月30日1万元、2020年11月16日3万元、2020年11月17日2万元、2020年11月26日3万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
本院认为,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双方对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实际施工扶梯35台及400元每平方米的计价标准并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工程计量如何确定?二、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主张的滞纳金性质及约定标准是否过高?三、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整改两次仍验收不合格的违约行为?关于焦点一,根据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第五条合同标的及价款关于“……本合同所有面积的计算方式:以现场施工图纸或现场实际测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由指定签收人签字生效;本合同价格中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要求的全部费用,包括与工程施工相关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管理费用、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及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费用(如材料设备涨价等)、赶工费用等,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进行任何调整;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该价已考虑了现场条件、市场因素、政策调整、停水停电因素、承包范围、材料损耗、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环境保护、文明工地措施及标准等各种因素……”的约定,案涉工程计量应以双方确认的现场施工图纸或实际测量数据为准。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应以材料送货单上的面积作为案涉工程计量标准不符合双方前述约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应以现场实际测量数据为准虽符合双方约定,但因客观上无法进行,为避免久拖不决,故本院参照双方在2020年8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现根据现场实际施工量共计35台安装已约26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单价为400元,合计金额为104万元。”的约定,确认案涉工程按2600平方米计量。关于焦点二,滞纳金这一概念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应该受民事法律的调整,故双方在《补充合同》中关于“若甲方在2020年8月30日前未支付款项到80%(暂欠乙方282000元未支付),甲方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总工程款未支付部分的千分之二每天计算,滞纳金起始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为止”的约定的滞纳金的性质实质为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由于双方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过高,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对此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考虑到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工程款给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带来的主要是资金的利息损失,酌情予以适当减少,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每日万分之四。关于焦点三,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工程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若7个工作日未完成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必须马上整改,7个工作日内重新验收,验收时间以此类推)。”,该约定与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现查明案涉扶梯装饰工程于2020年9月3日完工,次日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向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验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即应在2020年9月15日前由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人员验收,若7个工作日未完成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现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主张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要求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对不合格的工程部分进行整改而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均未做出相应的整改构成违约,但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均未提交在2020年9月15日前要求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整改的相关证据,故对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前述主张不宜采纳,不能认定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存在整改两次仍验收不合格的违约行为。
关于本诉,对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请求由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连带支付工程尾款459132.36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参照《补充协议》约定确定的2600平方米的工程计量,案涉扶梯装饰工程的总价款为104万元,因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9.5万元,故本院据实支持由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工程尾款34.5万元;关于***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因***系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其履职行为非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理由,加之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并未就***应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证明,故不宜判令***就本案欠付工程尾款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请求的逾期付款滞纳金,根据双方在《合同》和《补充合同》中的约定,其中282000元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根据前述认定的验收合格时间即应在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7.5%即再支付182000元,余款为质保金1年期满后无息退还,以2020年9月15日起计算质保期已经过一年,故对于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该项请求,本院根据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付款时间及双方约定的滞纳金性质据实分段予以支持,即自2020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以272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2020年9月28日以262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2020年9月29日以252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15日以242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以424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2020年11月16日以394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25日以374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2020年11月26日起以344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关于反诉,就***而言,因其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身份,同上述理由,其并非本案的适格反诉原告,故对其反诉应予驳回。对于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工程整改费4850元,虽根据双方约定已视为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对案涉扶梯装饰工程验收合格,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建设方在对案涉扶梯装饰工程进行验收时就发现的问题要求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整改,而***通过微信要求贺永座派人整改未果,客观上***的确通过找第三方修复的方式就建设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而该时段并未超过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约定的案涉扶梯装饰工程的保修期,根据双方约定,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应对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修复或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故该笔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对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85060元,如前所述,因不能认定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存在整改两次仍验收不合格的违约行为,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罚款500元,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永座已在双方的微信联系中予以认可,本院据实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工程尾款345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自2020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以272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2020年9月28日以262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2020年9月29日以252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15日以242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以424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2020年11月16日以394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1月25日以374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2020年11月26日起以344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迟延履行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二、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期维修费4850元和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罚款500元;
三、驳回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86元,保全费33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贵州***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2027元,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乙鲜
书 记 员  赵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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